《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下的合规能力提升培训》

讲师:郭飞 发布日期:09-07 浏览量:65


《绿色发展,走向世界》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下的合规能力提升培训

主讲:郭飞老师

【课程背景】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全国生态日)起正式施行。法典共5编、1242条,是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的“集大成者”。随着《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10部核心法律同步废止,企业环保合规的法律依据面临全面更新。国务院同步对12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与此同时,船舶垃圾管理与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管要求持续加严。国际海事组织(IMO)正在推进《2026年处理船舶海洋塑料垃圾战略与行动计划》,目标直指2030年船舶塑料“零污染”。在环保检查方面,随着法典施行后罚则全面升级——罚款上限大幅提升、追责时效统一延长至五年——企业面临的迎检合规压力显著加大。

在此背景下,环保管理从业人员亟需系统掌握法典核心内容、更新合规管理思路,同时巩固船舶垃圾管理与危废处置、环保迎检等实操技能,确保环保管理工作平稳过渡至“法典时代”。

【课程收益】

全面理解法典框架与核心要义:系统掌握《生态环境法典》的五编结构、五大突破性亮点及对企业环保管理的核心影响,明确新旧法律衔接的关键要点

掌握10部法律废止后的合规变化:清晰了解被废止法律与原管理要求的对应关系,避免沿用旧法依据导致合规漏洞

提升船舶垃圾与危废合规处置能力:深入理解MARPOL公约附则V的最新要求,掌握船舶危废正规处置全流程,通过真实案例吸取教训

增强环保迎检实战水平:系统了解迎检准备要点和常见问题,掌握法典时代执法检查的新重点与新趋势

【课程对象】

企业全员

【课程时间】0.5天(6小时/天)

【课程大纲】

一、什么是绿色发展?

1. 认识绿色发展

解决工业化带来的生态创伤

环保工作的意义

活动:如何理解习主席提出的绿色发展?

二、如何认识《生态环境法典》?

1.法典出台的背景与重大意义

立法历程:2023年11月启动编纂 → 2025年4月首次审议 → 2026年3月12日表决通过 → 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

法典定位: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全球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

“适度法典化”模式:将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系统整合

法典共5编、1242条

2.法典核心框架与五编结构

总则编:纲领性章节,明确六大核心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绿色低碳),将“三线一单”纳入核心制度

污染防治编:覆盖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新污染物等全领域

生态保护编:聚焦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各类生态系统保护

绿色低碳发展编:全球首创,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法治轨道

法律责任编: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制度

3.10部法律废止及对应关系

法典施行时以下10部法律被同时废止:

序号 被废止的法律 法典对应内容

1 《环境保护法》 总则编及污染防治编相关条款

2 《环境影响评价法》 总则编(环评制度)

3 《清洁生产促进法》 绿色低碳发展编

4 《海洋环境保护法》 生态保护编(海洋生态)

5 《大气污染防治法》 污染防治编(大气)

6 《水污染防治法》 污染防治编(水)

7 《土壤污染防治法》 污染防治编(土壤)

8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污染防治编(固废)

9 《噪声污染防治法》 污染防治编(噪声)

10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污染防治编(放射性)

重点关注:

上述10部法律废止后,企业原有的合规依据和法律索引须全面更新

法典并非简单汇编,部分条款的罚则、程序有实质性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作为首个配套司法解释

国务院同步对12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修改、3部行政法规废止

4.法典五大突破性亮点、

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全球首创,“双碳”目标上升为刚性法律制度

填补多项立法空白:新增光污染、电磁辐射等专门条款

罚则全面升级:罚款上限大幅提升、按日连续处罚

追责时效延长: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统一延长至五年

统一行业规范:10部核心法律废止,实现从分散立法到法典化的历史性跨越

5.法典对企业环保管理的核心影响

合规义务全面升级:从“可选项”变为“必答题”,须按新规全面对标整改

碳排放管理法定化:碳足迹核算、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上升为法律义务

危废管理更严格:未建立固废管理台账增设“责令改正”前置程序,拒不改正的面临高额罚款

环境信用监管强化:完善生态环境信用监管制度与信用修复机制

执法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企业环境表现置于公众视野之下

【案例1】闽清法院法典施行后福州首案

福建某陶瓷公司为市级重点排污单位,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先后两次更改CEMS烟气监测系统中的烟道横截面面积。实际控制人吴某东故意提供虚假烟囱直径数据,分管环保副厂长黄某浓未实地测量即提供错误数据,第三方环保运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生未现场核验参数即操作篡改监测数据。2026年8月17日,闽清法院公开宣判。涉案企业主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足额缴纳赔偿金255919.51元。法院判处陶瓷公司罚金35000元、环保公司罚金35000元,三人分别获刑(李某生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4个月、吴某东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黄某浓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来源:闽清法院官网、福州晚报)

【案例2】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数据造假案

2025年,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进行废气监测时,4份监测报告工况不实,属虚假监测报告。(来源: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3】按日连续处罚典型案例

云天化子公司东明矿业因排污超标且整改期间水质仍未达标,被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罚款577,334元,计罚29日,累计罚款16,742,686元。(来源:上市公司云天化公告)

【案例4】追责时效延长后的执法实践

某制造企业2019年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2025年被发现。地方已先行将部分环境违法追责时效延长,企业最终被立案处罚。法典统一追责时效延长至五年后,此类追诉风险显著增加。(注:综合案例)

【案例5】生态环境信用修复案例

某造纸企业因环境违法被处罚后列入环境信用警示名单,导致银行贷款受限。企业积极整改后按程序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核确认后移出警示名单。法典实施后,信用监管与修复机制进一步规范化。(注:综合案例)

三、船舶垃圾管理(MARPOL公约)及船舶危废正规处置流程

1.MARPOL公约附则V概述

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基本架构

船舶垃圾定义的演变:从狭义废弃物到涵盖塑料、食品、生活废弃物、电子废弃物等的全品类管理

船舶垃圾分为A至K类,细化分类管理要求

2.船舶垃圾排放与记录要求

一切塑料制品(含塑料垃圾、合成绳索、渔网等)绝对禁止入海

不同类别垃圾的排放距离限制(距最近陆地3海里、12海里等梯度要求)

1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及载运15人及以上人员的船舶应备有垃圾管理计划

《垃圾记录簿》的规范填写要求:每次排放入海、接收设施处置、焚烧等均须逐项记录

船舶垃圾公告牌、垃圾分类容器的配备与使用规范

3.船舶危废的识别

船舶营运中产生的典型危险废物种类:

油水分离器产生的废油、油渣

机舱舱底含油污水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废油桶、含油抹布等沾染性废物

船舶危废与一般船舶垃圾的区分界限

4.船舶危废正规处置全流程

分类收集:危废与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分开收集,禁止混装

规范贮存:专用容器盛装,设置危废识别标志,防泄漏、防流失

台账管理:年度危废管理计划备案、危废产生台账如实记录

转移联单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全过程可追溯

合规处置: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接收、运输、处置

船舶危废上岸后的交接规范:与岸上危废管理体系的有效衔接

【案例6】天津南疆外籍船舶违规倾倒食品垃圾案

2018年1月,天津南疆海事局查获某马绍尔群岛籍外轮在我国领海基线以内排放经粉碎处理的食品废弃物约0.02立方米,违反MARPOL公约附则V规定——未经处理的船舶垃圾须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排放,依法处罚款三万五千元。(来源:天津海事局官网)

【案例7】向长江非法倾倒废油污水案(5人获刑)

2021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杨某等4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三无”船舶在长江上收购废机油。他们将收集的废机油进行混合搅拌、沉淀分离,抽取上层废机油出售给无危废经营许可的芮某,后将剩余废油污水非法倾倒至安徽省和县牛屯河与长江交汇口江堤附近,共计倾倒废油污水26.81吨。芮某收购后进一步提纯,将提纯后的废机油卖给有资质的危废处理企业,将剩余废油污水倾倒至长江芜湖段黄泥滩锚地水域,共计倾倒10.64吨。2025年6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共计17.8万余元。(来源:人民法院报、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案例8】“新*江”轮长江南京段偷排舱底含油污水案

2024年1月30日20时许,南京梅山海事处江宁海巡执法大队巡航至海宏码头时,发现码头前沿及其下游江面漂有黑色油类污染带,油污带长约50米、宽约15米,正向下游飘散,污染水域下游仅5公里处即是江宁滨江水厂取水口,对南京市民饮用水安全和长江生态环境构成威胁。执法人员紧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当晚23时许江面油污被有效清除,水质恢复正常。经溯源排查,“新*江”轮被确认违法向长江排放舱底含油污水,海事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启动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调查。(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案例9】船舶危废转移联单违规案

2025年,某港口企业在接收船舶废油过程中,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接收的船舶废油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危废监管平台发现联单数据异常后展开调查,对相关企业依法处罚。(注:综合案例,反映船舶危废转移联单管理中的高频违规类型,各地此类案件均有查处)

四、环保检查迎检要点及常见问题

1.法典时代执法检查的新特点

执法依据全面切换:10部法律废止后,执法部门统一适用法典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典第1057条)

追责时效延长至五年对执法的影响:过往违法行为被追溯的风险增加

非现场执法(在线监控、无人机巡查、大数据分析)比重加大

双罚制(处罚单位同时处罚直接责任人)适用范围扩大

2.迎检准备工作要点

台账资料准备

原辅材料采购、使用、库存等台账规范齐全

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台账完整

法典追责时效延长至五年,台账保存须合规

自行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按频次提交

现场管理规范

危废贮存场所规范设置识别标志

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危废与一般固废分区存放

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运行记录完整

排污许可证与环评

确保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核对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手续完备

环境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应急物资配备齐全

常态化应急演练并有记录

3.常见问题与整改方向

危废管理常见问题

危废贮存场所标识不全、容器标签缺失

未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危废混入一般固废处置

台账记录问题

环境管理台账不规范、记录缺失

自行监测因子不全或监测频次不足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按时提交

污染防治设施问题

设施“批而不建、建而不用、带病运行”

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

自动监测数据未按要求公开

新法典下的重点关注事项

10部法律废止后合规依据全面更新

碳排放管理、碳足迹核算等新增合规要求

绿色低碳发展编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案例10】大连长海县企业未建立固废台账适用“从旧兼从轻”销案

2026年7月31日,长海分局对某水产品加工企业立案调查,按旧法拟处罚款5万元。8月15日法典施行后,依据法典第1057条“从旧兼从轻”原则及第1171条(未建立台账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罚款),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改正,执法部门依法销案。(来源:中国环境网)

【案例11】危废标识不规范被处罚案

某机械加工企业危废贮存场所未按标准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部分危废容器标签缺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7条(法典施行前)及法典污染防治编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来源: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案例12】在线监控数据异常未及时处置案

某化工企业废水排放口COD在线监测数据连续超标,运维人员未及时排查、未报告、未启动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平台巡检发现后赴现场核查并依法处罚。(来源:鹰潭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等)

【案例13】环评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案

某制药企业扩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未及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总量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被认定为“未按证排污”。(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案例14】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2025年3月,生态环境部门对某市重点排污单位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污水总排口COD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偏低。经查,企业污水处理操作工倪某为防止废水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私自将COD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插入装有自制水样的矿泉水瓶中,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6年3月公布2025年度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五、内容回顾与分享,有何收获?

1.绘制课程思维导图

回顾知识点

结合本职本岗全员分享

分享
联系客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