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师,请教下:从拍卖行拍回的固定资产,拍卖行提供的资料可以作为入账依据吗? 没有发票!
这个问题有三个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二条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拍卖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经营行为,但不管怎么特殊,也只是一种经营行为,应按规定纳税申报,拍得方也应取得发票(或政府部门票据,如土地票据),作为入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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