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讲师:王占伟 发布日期:10-28 浏览量:284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收购方开具的一种特殊的收购凭证,是原来“四小票”之一。


  由于其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的特殊性,在纳税人使用及税收征管方面出现过不少问题。本人也接触过很多这种农产品收购企业。确实这里存在增值税空档,会成为一些逃税的漏洞,税务机关在这方面加强管理是可以理解的。


  自 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以往的政策进行了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也就是说,新规定取消了原来“只有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购买农产品才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并规定取得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普通发票也可以做为抵扣凭证。


  但是现在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跨省收购农产品如何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国税局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发展规范农产品经营业务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国税函〔2009〕65号)规定: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纳税信誉较好、收购业务量较大的企业收购发票的使用实行以下办法:1、收购发票可在省内跨市、县开具。2、收购发票可汇总开具。对同一个收购对象一个月内多次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企业可按收购批次自行据实填制《河南省农产品收购业务清单》(样式附后),并据此汇总开具收购发票。对于纳税人的异地收购业务,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收购发票开具。


  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不得存在跨省收购农产品?那前几天新闻说内蒙古地区土豆滞销,鼓励大家去收购。根据上述规定,外省的大型超市等土豆收购企业谁还敢去收购呀!这是个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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