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个人离职可能变成了企业单方解雇!

讲师:钟永棣 发布日期:03-18 浏览量:400


查明的案情:7月1日,小明向单位递交《辞职通知书》,载明:“本人依法提前30天通知单位辞职,本人最后工作日为7月31日,特此通知”。7月15日,在单位的安排下,双方交接完毕,同时单位要求其当天离职,工资计至离职当天。



    问:单位是否有可能需要支付小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分析:依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辞职,应提前30天通知单位;同时,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单位后,就当然可以离职。本案中,劳动者依法提前30天通知了单位,且明确最后工作日为7月31日,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最后一日为7月31日,此前双方应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现在单位单方让劳动者提前离开,且工资支付到离开当日,单位的行为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提前解除,单位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甚至可能构成非法解除,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由于不同的法律人士对法律观点存在不同的理解,故只能说单位有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给小明。



 



    预防:工资直接支付到7月31日,并告知劳动者后面的两个星期,他可以自由掌握;或者让劳动者书面确认本人自愿提前到7月15日正式离开单位(此举表明并非单位单方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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