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解读环境保护法》
讲师:陈晓军 发布日期:07-14 浏览量:53
可持续发展——解读环境保护法
主讲:陈晓军老师
【课程背景】
从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七年时间里,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2014年4月2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九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环境保护法从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实施,从试行到修订发布经历了35年。
新修订的环保法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亮点,第一是基本理念方面:生态文明、基本国策、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环保相协调等写入法律;第二是有很多过硬的措施:按日计罚(第五十九条)、査封扣押(第二十五条)、区域限批(第四十四条)、公益诉讼(第五十八条)、黑名单制度(第五十四条)、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等十分严厉;第三是制度更加完善:监察机构、资源环境承载力预警、目标责任制和考核、生态补偿、生态红线、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排污许可、责任保险、信息公开等。这部法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课程收益】
了解环境保护法产生以及修订的背景及缘由,通过环境影响实际案例解读污染物类别和种类,通过环境影响实际案例解读污染物防与治,帮助企业了解管理发展方向。
以案说法解读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义务条款内容,解读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责任条款内容,帮助企业各层级了解企业工作中的合理对策措施,有效知道企业环境保护及事故预防。
解读环境保护违法触犯的刑法犯罪,提升学员们的环境法意识,从法律角度帮助学员提升环境保护意识。
【课程时间】
2天,6H/天
【课程对象】
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有决策权的人员
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副总、生产总监/副总、人事总监/副总、营销总监/副总、财务总监/副总、技术总监/副总等业务部门分管负责人
环境部门管理人员
【课程方式】
讲解+视频播放+案例分析+小组竞答+讨论互动+角色模拟+实操环节
【课程模型】
【课程大纲】
破冰导入:设定课堂简单调查环节,了解学员掌握法律的情况
第一篇:《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与法规
1. 第一讲:《环境保护法》的背景
八大环境污染事件分析
案例:洛阳市区河流因废品站冲洗化工厂装存原料而腥红如血
案例:江苏污水处理厂将污水通过管道从长江底延伸1500米处排放
案例:广东省贵屿镇河流、水塘都已被污染,村民们在水塘里洗涤
案例:湖北武汉,因污染而大面积“翻塘”的死鱼
案例:《阳光下的法庭》节选案例-有毒危险废物倒入河中
案例:福建紫金矿业污染
案例:四川涪江水质污染
案例:松花江水质污染
讨论:为什么会有这样多的污染事件?
环境保护法发展历程及修订背景解读
原因:执行效果差
修订:提出修订时间2011年
审查:2014年四次审查通过
实施:2015.01.01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讨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的关系
2. 第二讲:《环境保护法》修订主要十大特点
特点1:创新立法理念、强化政府保护责任问责制、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特点2:地位升高至基本国策(第四条)
特点3:明确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优先于经济发展(第五条)
特点4:增设环境日(6月5日)第十二条
特点5:经济发展考虑环境影响-政策源头控制(第十四条)
特点6:加大违法成本,按日处罚,不设上限(第五十九条)
案例:2005年吉林石化100吨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最高罚款100万
案例:2022.01.24 宿迁开出“按日计罚”罚单
特点7: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
特点8:刑事责任追究(刑法)
特点9:查封扣押权(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特点10:环境违法信息公开(第五十四条)
制度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环评制度、联防制度、三同时制度、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
3. 第三讲:《环境保护法》监督管理
导入:
目的: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
环境保护原则:经济发展优先保护环境
讨论:日常生活、工作中,哪些情形属于保护环境的行为?
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规划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
工具: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
企业合法减少污染物排放,政府奖励
企业改善环境转产、搬迁、关闭政府支持
执法部门监督(现场检查权、企业如实反映、企业提供资料、检查方保守秘密)
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篇:《环境保护法》的运用与环境治理
1. 第一讲:保护和改善环境
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1:重点生态功能区
区域2: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公民守法的义务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
义务2:配合保护措施
义务3:废弃物分类放置
2. 第二讲: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优先使用清洁能源
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
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
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执行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企业排放污染物的防治
分类: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等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治理
重点排污单位类别
分类: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的要求
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严禁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条款1: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条款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条款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缴纳排污费及排污许可管理
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
突发环境事件的管理
流程: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
应急预案备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处理
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篇:《环境保护法》赋予的职责及相关法规
1. 第一讲: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公民、法人权利
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政府环境部门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重点排污单位公开义务
主要污染物的名称
排放方式
排放浓度和总量
超标排放情况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要求
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
充分征求意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及条件(公民、法人举报权)
诉讼现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条件
条件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条件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案例:阳光下的法庭-民间组织对志成化工提起诉讼
2. 第二讲:法律责任及刑事案件法律解析
不同情形处以的不同处罚
情形1:按日连续处罚
情形2:超标排放的处罚
情形3:未提交环评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第59——61,63——65,67、68条条款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刑法》关于环境污染对应刑事罪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2001年起环境污染相关法律法规颁布解读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入罪的对应的相关法律中的13种情形
行为犯:1-5
结果犯: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