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负债应对及银监会15号文解读》
讲师:胡冬梅 发布日期:07-13 浏览量:68
《隐形负债应对及银监会15号文解读》
主讲:胡冬梅老师
【课程背景】
银保监发[2021]15号文的出台,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化解隐形负债提出了整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做好常态化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地方政府相关融资业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地方政府融资相关政策要求,打消财政兜底幻觉,强化合规管理、尽职调查,严禁新增或虚假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切实把控好金融闸门。
各级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建立完善风险监测体系,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疏堵结合、精准施策,对新增或虚假化解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负有责任的个人依法从严处罚。
【课程收益】
♦深入理解政策要求 全面了解银监会15号文的核心内容
♦准确把握梳理银监会15号文的重点条款以及监管要求
♦理解隐形负债的定义、范围和监管重点,明确政策界限
♦提升风险识别能力 厘清因政策误解而导致的违规行为
♦精准识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城投公司业务中的隐形负债风险点
♦弄清违规融资方式、违规担保形式等
♦学会运用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工具
♦对隐形负债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预警,提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课程对象】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合规人员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城投公司人员、政府部门相关人员、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其他研究机构人员。
【课程时长】
1天(6小时/天)
【课程大纲】
一、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八不得)
1、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的融资
2、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承诺或担保性质的文件,
3、不得要求或接受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融资进行抵押、质押以及以售后回租、售后回购等的方式变相抵押、质押。
4、不得要求或接受以政府储备土地或者未依法履行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公益程序的土地抵押、质押。
5、不得提供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
6、参与政府和社会的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等,不得约定由地方政府兜底
7、不得将融资服务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8、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二、存量隐性债务化解方面
1、优先化解期限短、涉众广、利率高、刚性兑付预期强的债务,
2、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3、银行保险机构承接的债权债务的要求
4、可适当延长期限,探索降低债务利息成本
三、监管监测方面——城投融资的“三条红线”
(一)第二道红线:政府隐形债务
1、还款资金来源与地方财政直接或间接挂钩的
2、用于性质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城投仅作为代业主的
3、涉及隐性债务的城投主体、无明确资金用途、无法证明不属于隐性债务的
4、资金用于政府承诺兜底回购、或承诺最低收益项目的
5、以政府、事业单位等国资委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的
6、违规与地方未出让土地、矿产资源挂钩,作为还款来源的。
(二)第二道红线:——具备偿债能力
1、城投的真实债务率如何,是否可持续
2、主营业务是否可持续发展;
3、现金流量是否能够覆盖利息,债务能否滚动;
4、资产质量对城投的发展是否有帮助;
5、政府的支持力度与态度能否维持正常运转,能否可持续发展
(三)第三道红线:——资金用途合规
1、资金投向的行业是否属于被限制的行业与产业
2、投资项目应当具有资金自平衡的能力,覆盖本息
3、监管申报资金用途与实际资金用途是否一致
4、对项目资本金的来源与使用进行核查。
(四)15号文后,政府还能支撑多少城投债务
地方政府能够帮助城投支撑的债务规模是非常有限的:
1)重划权责-打消财政兜底幻觉
2)保存量不保增量——日债旧办法,新债新办法
3)控制风险——两个类型必须保
-公开市场的债务不得出现恶性违约事件是基本的底线;
-直接涉及个人投资者的债务,必须要及时给予保障方案、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其他类型的债务,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处置。
城投去杠杆正式开启——开始还钱了,钱从哪里来呢?
-隐性债务置换
-地方金融资源流入
-市场化业务的注入
四、政府融资新思路
1、转变融资思路,构建合规收入
1)通过盘活存量资产进行融资
2)通过政策鼓励类项目作为融资载体,申请项目贷款或发行项目收益债券。
2、承接服务职能加强市场运作
3、加快合并重组城投抱团取暖
1)地方中小平台的合并重组将是大势所趋
2)将隐性债务与主体集团进行“切割”
3)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强化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