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虚假化债形式及责任追究》
主讲:胡冬梅老师
【课程背景】
2018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文),提出了用五至十年的时间,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虚假化债,又叫“违规化债”或者“化债不实”。过去几年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得到有序稳步的推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整体可控。
但在隐性债务的化解过程中,一些地方如黑龙江齐齐哈尔市、云南玉溪市、广西贺州市、广西田林县、安徽安庆市、湖南宁乡市、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甘肃会宁县、江西丰城市、海口市财政局等,存在着虚假化债的问题。这些虚假化债问题,已被财政部及地方有关部门通报,有关责任人被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
【课程收益】
♦了解国家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的政策法规
♦厘清虚假化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危害 增强合规意识
♦精准识别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虚假化债的各种形式
♦明晰违规置换不符合条件的隐性债务、将政府债务剥离为企业债务等现象
♦提升风险识别能力 提前识别潜在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强化责任意识 明确虚假化债的责任追究及违规行为的严肃问责
♦合理规划融资和化债工作,优化资源配置,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课程对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城投公司人员包括中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合规人员等,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城投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人员。
【课程时长】
1天(6小时/天)
【课程大纲】
一、虚假化债的表现形式
1、删除政府隐性债务。
2、化债调减的规模与实际化债的数据不符。
3、违规置换不符合条件的隐性债务。
4、将政府债务剥离为企业债务。
5、将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政府隐性债务,转为公司经营性债务。
6、未经政府同意,将新的注册资本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7、将新借款(含母公司借款、私募债、银行贷款)作为公司自有资金,用于偿还隐性债务。
8、未经债权人(如银行)同意,就将债务作为已化解债务。
9、将地方政府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纳入政府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
10、违规挪用财政(其他)专项资金用于偿还隐性债务。
11、是将政府指定的化债资金用于扩大建设规模。
二、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案例解析
1、有人赖账 有人艰守:近年中国债券违约盘点
1)成功化解
2)债务重整(认账努力还)
3)债务减记(赖账不还)
2、案例:《玉溪市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等问题的问责情况》
违法事实
案例警示
问责情况
3、依据危机的难易程度及经营状况分类
1)以提升主业、增强利润、增强偿债能力为主要目标。——东旭光电
2)通过处置资产的方式增强企业流动性,进而提升偿债能力——典型的是海航集团
3)通过债务展期,拉长债务期限以时间换空间——天齐锂业、中融新大集团为代表
4)与债权人协商和解,——典型是西王集团
5)还有少数企业债务较多,甚至资不抵债
三、高价的不良债权为何仍被投资者争破了头
1、为了谋取抵押物或查封物
2、为了抢夺标的物的首封权
1)拖延处置时间,对债务人的财产“保护性查封”
2)盘活轮候债权
3)在法院处置财产时施加影响
3、为了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获得控制权
4、属于债务人及其关联人回购
1)债务人自身
2)担保人
5、为了与特定人士利益交换
6、为了把控大局,避免节外生枝
四、化解债务、稳定经济、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
1、强化隐债监管,打击违规举债虚假化债
2、深挖彻查融资化债领域背后的腐败、失职、渎职
3、化解这些巨额的债务的选择方案与量化宽松
1)平台化债
2)不良资产处置化债
3)置换化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