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实务》

讲师:徐红斌 发布日期:04-16 浏览量:12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实务》课程背景: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修正。

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监察法的实施,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课程收益:

徐老师的此门课程是以其办理的金融系统、银行业工作人员中违法犯罪案件为基础,积累大量实例,以案例的形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面阐述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实务。课程力求通过理论结合实际,以实际案例,提升金融系统、银行业内部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提高执法能力的目的。帮助金融系统、银行业中的工作人员,熟悉法律,敬畏规则,远离违法犯罪,安全健康发展。

课程时间:1天,6小时/天(课程时间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课程对象:

金融系统、银行业中的纪检监察人员

课程方式:理论讲解+案例分析+实战演练+小组研讨+互动答疑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实务》

课程大纲

证据是职务犯罪调查和审理中的基础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

中央纪委业务工作要求强调,收集、固定、审查证据材料,要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绝不能在源头上给案件质量留下隐患。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曾经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从上述要求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以审判为中心,必须以证据为核心。

一、单个证据分类收集审查的基本要求

(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证言

(三)鉴定意见

(四)辨认比例

(五)物证

(六)书证

(七)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八)电子数据

(理论讲解,结合真实案例,详细解读)

二、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运用

(一)对多个证据审查判断运用的思路

(二)相关印证,证据审查的基本方法

(三)证据的延伸获取

(理论讲解,结合真实案例,详细解读)

三、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一)运用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

(二)全案证据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理论讲解,结合真实案例,详细解读)四、综合案例研讨,展示在办案实践中,理解、分析、判断,运用证据的全流程工作。

五、讨论,互动答疑:通过学员讨论+讲师教授的方式,指出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为学员进行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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