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投资人、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讲师:李皖彰 发布日期:04-29 浏览量:206
《新公司法下投资人、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主讲:李皖彰
【课程背景】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两大支柱板块作出许多创新性和变革式的调整,被很多人称之为“中小股东的春天、债权人的夏天、董监高的秋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冬天”。学习《公司法》可以更好的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本课程设计者与讲授者李皖彰老师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商科的知识体系和海外访学经历,16年管理咨询与经营管理实践,服务过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了解国内央企国企集团企业的发展阶段与实际需求,作为本届北京市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北京市无党派代表人士,李老师用丰富的管理咨询与法律服务实践赋予理论知识生命力,摆脱法律的枯燥难弄,让员工听得进,用得到,入脑也入心。
【课程收益】
提升学员公司法及相关基本法律法规认知
增强学员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实现企业长久稳定发展
增强学员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认识,严守边界、防范风险
【课程特色】
结合新形势、新常态、新问题,实时更新、灵活实用
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为依托
深入剖析法条及其背后的法律机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课程对象】公司董监高、经营管理者、中高层管理者
【课程时间】0.5天(2-3小时)
【课程大纲】
一、新公司法变化要点与风险提示
现代企业制度 :新公司法的立法目的
有限责任VS股份公司
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权益保护
公司的有限责任与“刺破公司面纱”
公司工会: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公司的道德规范与社会责任
公司决议的内部性与外部影响
二、公司治理与企业家精神“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
党组织与公司治理
法定代表人回归“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单层制公司治理架构的引进
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机制
首次界定勤勉义务的概念
进一步强化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简化国家出资企业的决策程序,将合规管理提升到法律制度
通过股东出资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
三、投资人、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债权人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股东:对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
受让未实缴股东的股权:可能面临被要求出资加速到期,对未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以及在出资不足范围内的连带责任
违法减资股东:在实践中应负有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注销时对公司债务情况承诺不实的股东: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主张权利
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股东违法分配利润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法减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董事,因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董监高的合规履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责任体系
董事会的压舱石作用
董、监、高的禁止行为:将监事全面纳入忠实义务要求的范围
董、监、高的列席参加股东会义务
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董、监、高的关联交易的限制
公司机会
董、监、高的竞业禁止义务
关联董事表决回避
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董事责任保险
五、课程重点与要点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