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改内容解读(半天)

讲师:吕景胜 发布日期:05-25 浏览量:571


新公司法修改内容解读讲座大纲(半天)

一、新公司法的修改背景及意义

二、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三、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

四、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类别股

五、允许公司根据章程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六、允许公司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七、规定简易减资制度,允许公司按照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

八、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九、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十、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或不设监事

十一、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十二、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十三、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十四、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完善股东临时提案权规定,强化股东民主参与公司治理

十五、遏制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十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

十八、完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十九、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等的规范,增加关联交易等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

二十、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二十一、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十三、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四、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同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

二十五、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法律效力

二十六、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

二十七、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八、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

二十九、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方便公司退出

三十、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将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强调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的领导作用

三十二、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

三十三、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三十四、增加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

三十五、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

三十六、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三十七、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八、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

10、董事会需要在五项制度上发力

11、清晰完善国企董事会职权

12、提高外部董事履职能力与监督职能

13、完善新经营责任机制 :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总体目标

14、经理层权力构建及清单完善

15、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16、企业对标世界一流管理提升行动

17、聚焦八大重点管理领域对标

18、完善国企大监督体系

19、国企激励方式方法多元化与改革

20、用工制度深化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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