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365-传承确认版》课程大纲

讲师:岳蕾 发布日期:03-06 浏览量:519


《法税365-传承篇》

【课程背景】

随着我国财富人群越来越多,但是人们清醒的意识到,面临婚姻危及、继承财产分割、死亡风险、企业破产、被诈骗等风险随时客观存在。创造财富、拥有财富、管理财富,是财富历史中一脉相承的命题。

【课程收益】

本课程从如何实现守住财富,传承好财富、享受财富,让子孙受益,让家业长青?提前做好财富管理和规划,避免财富损失。让自己享受幸福生活,让家族企业走向辉煌

【课程时长】半天

【课程对象】银行私人银行部财富顾问、客户经理、理财经理,高净值客户【课程大纲】

一、财富管理——创、守、传、享

1、创:财富获取

2、守:财富锁定

3、传:财富交接

4、享:财富享受

二、继承编:遗产继承权利及继承顺序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实施之后,侄子(女)/外甥(女)也可以继承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确定继承人及其顺位时,大体标准两个:亲系与亲等

财富传承与法定继承不同,指定传承是将我们的财富通过特定的方式由指定继承人继承,以保财富恒久。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传承路上的八大刚需

1、家庭争产,避免纠纷

2、再婚家庭

3、担心孩子过户难

4、离婚时子女由谁抚养

5、担心子女离婚

6、继子女

7、留给非法定继承人

8、非婚生子女

四、财产继承有哪些诉求?

1、留给想给的人

2、继承之前还可以对财产掌控

3、最小代价的继承(税收)

4、不发生任何的纠纷

五、继承公证流程

1、材料关:每位继承人的身份及关系证明

2、同意关:有遗嘱,也需全体继承人签字认可

六、保单结构决定功能:隔离不混同 移产不移权 回流防失控

1、母亲掌握控制权:免签婚前财产协议,有效隔离女儿婚姻⻛险

2、女儿分期领取:防止一次性挥霍,确保财富持久

3、确保资产回流:身故受益⼈指定亲母,未来可变更为孙子女

4、婚嫁兼顾养⽼:如果女儿婚姻顺利,母亲可用于自己的品质养老

5、养⽼兼顾传承:如果母亲养老无忧,财富可传承给第二、第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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