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经典解读:暨对财税金融业的风险管控)

讲师:苏建伟 发布日期:05-19 浏览量:817


走进中国法治新时代——当代中国“权利宣言书”

民法典精准解读(财税金融版)

———暨对财税金融业的风险管控

课程简介: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

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从婚姻家庭到生产生活,从物权、继承,到合同、侵

权责任……可谓包罗社会万象,与每个老百姓生活及企业经营生产活动息息相关。民法典

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

发展善经济、善金融,财税金融业行要担承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信贷业务要支持实体

经济、服务中小微、服务三农,建设和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税务+法律”跨界联合

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民法典对与税法及税收征管制度有何影响?学习民法典,遵从金

融的良善理念,是财税金融从业者的一项重要工作。





课程收益:

在民法典温柔的呵护下,对于银行信贷业务,出现了哪些新的规定?财税金融从业者

要怎么做?民法典对税法及税收征管制发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如何实现更好地服务实体

经济,如何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且还能防控风险?是本次授课的主要受益





课程大纲

一、民法典总则编分析——一部权利保护的总篇章

(一)民法典漫长的前世今生

(二)民法典如何回应“时代之问与中国之问?”

(三)金融是经济的核心,财税是金融的核心,金融强则国强

(四)民法典对民事主体规则与纳税义务主体规则是如何衔接的?

(五)民法典使税收策划合规风险增加

(六)民法典使税务代理人(代缴代扣义务人)责任趋于减轻(代缴税费有了新“

说法”)

二、人格权独立成编,有何深意?

(一)人格权编让民法典闪耀“人”的光芒

(二)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及人格权的定义

(三)明确某些人格利益的经济利用规则

(四)新增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五)规范器官捐赠、严格规范医学临床试验活动

(六)规定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权

(七)财税金融行业完善隐私权的概念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八)让您活的更有尊严:死者权益保护;人格权请求;人格权使用禁令;人格





权合理使用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称号法律规定。

(九)用未成年人名下房产为家族公司借贷设定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四、婚姻编新规

(一)遵循十个具体的法律规则

(二)确立夫妻“夫妻共债共签”:个人贷款及房产抵押注意事项

(三)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四)新增规定分析:夫妻债务“被负债”问题不再存在;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如何清偿?法律规定的意义和存在的风险

五、继承规则有那些改变?

(一)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二)遗产范围方面做出的一个新规定

(三)增加了这个丧失继承权的理由

(四)适当的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五)遗嘱形式的新变化:遗嘱确认;遗产的处理;转继承规则;代位继承

(六)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税务师的新“身份”

六、物权编,更好保护你我的财产权利。

(一)所有权

(二)小区业主的权利

(三)居住权的制度内容

(四)银行信贷审批、贷后管理以及不良贷款处置关注居住权的问题。

(四)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对抗主义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流转,拓宽农商银行的融资担保

(六)在处置抵押物时将受到限制。银行信贷接受土地抵押的,对是否存在地

役权要尽职调查

(七)扩大应收账款范围,方便质押融资

七、合同编

(一)财税金融行业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应当认可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签约资

(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财税金融行业所有的合同都要修改)

(三)预约合同诞生,贷款意向函需谨慎

(四)代位权的变化,有利于不良贷款清收

(五)情势变更的新规则对银行业意味着什么?

(六)欺诈系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的法定理由

(七)担保合同:人保与物保并存的,债权银行的追偿顺序由银行选择决定

(八)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承担,不良贷款转让应当关注

(九)指定抵充,对于银行回收债权存在风险

(十)银行无端泄露自然人客户个人相关信息的法律后果

(十一)财税金融行业如何在格式合同中运用提示说明相关条款

(十二)利息不得预扣与禁止高利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十三)银行在面对批量客户处理某些业务采取公告方式请求或要求客户完成某

些行为的法律规则。

(十四)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营利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十五)财税金融行业的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十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告知财产,银行必须高度重视

(十七)保证人不知情为债权人借新还旧提供担保的,行为效力从无效变为可

撤销

(十八)最高额保证也可纳入担保,可用最高额抵押规则

(十九)推定6个月保证期间,银行合同约定不能模糊

(二十)债务转让须担保人同意,银行合同约定很重要

(二十一)债权转须通知保证人,不良贷款转让应当关注

(二十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告知财产,银行必须高度重视

(二十三)新增“保理合同”:将有应收账款列入保理业务范围,为业务开展提

供基本法律支持

(二十四)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的,不得对抗保理人

(二十五)无正当理由变更基础债权,不对保理人发生效力

(二十六)应收账款登记的,保理人有权优先受偿

(二十七)违约救济;履行抗辩权;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等法律

八、侵权责任编保障,保障您的正当权益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自甘风险

(三)新增条文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五)医疗损害责任

(六)高空抛物坠物责任





培训课时: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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