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

讲师:殷洪良 发布日期:03-13 浏览量:920


经济责任审计

培训对象:审计人员

培训时间:一天

一、经济责任审计法规解读

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细则 P4第9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划和实施:细则第53条、55条

经济责任审计总体要求:细则第12条

审计目标:细则第12条

干部管理监督需要

审计资源配置

审计效果

审计重点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doc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doc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细则第16条

细则第19条

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等的政令统一问题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科学发展观问题:发展指标的制定、选人用人 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问题

资产、负债、信贷资产质量等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财务收支、效益问题

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风险管理问题、各类事故、案件的防范和处理

二个主体责任问题

廉洁从业问题

审计整改和整改效果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1.查证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细则第17条

2.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细则第20条

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指标量化比较

履行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

3.评价的一般依据:细则第21条

4.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细则第22条

业绩: 第19条

应当承担的责任:第25条

应当承担的责任

直接责任:细则第25条

主管责任: 细则第26条

领导责任: 细则第27条

2014年上海外滩陈毅广场踩踏事件的责任处理.docx

四、审计报告

1. 审计报告签发流程:细则第31条

征求意见: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核实、修改、反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对报告进行核实和必要的修改,连同反馈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2.报告发送流程:

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3.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细则第34条

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其他必要的内容。

4.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示范

五、审计结果报告运用

第35条

第40条

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审计结果报告按规定流程和人事管理权限上报。

审计结果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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