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培训课题
讲师:杨凡 发布日期:05-08 浏览量:708
课程内容模块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操作实务
1、我国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的总体情况梳理;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
3、发改投资〔2017〕684号《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解读;
4、项目申请报告编写的总体思路及核心问题
5、项目单位及拟建项目情况的编写说明;
6、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的编写说明;
7、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的编写说明;
8、经济影响分析的编写说明;
9、社会影响分析的编写说明;
模块二 PPP项目两评一案报告编制及PPP项目案例
1、PPP项目方案策划需要关注的关键环节及主要内容;
2、PPP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写思路、模块设置及结构特点;
3、PPP项目的识别与策划要点;
4、PPP项目实施方案全过程讲解,包括可行性、必要性、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财务测算分析、项目监管框架和绩效、风险分配机制、采购方式、移交办法等关键要点与操作实务讲解;
5、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的内容和指标体系,以及基于战略、经济、财务、商业及管理等五大维度的物有所值评价分析框架;特别对风险分析及分担机制、物有所值定性评价方法、物有所值定量分析予以详解;
6、PPP项目可行性(Viability)、需求性(Desirability)和可实现性(Achievability)物有所值定性评价方法及案例;
7、PPP项目公共部门比较基准(PSC)、竞争性中立成本(Competitive Neutrality)、转移风险成本(Transferred Risk)和保留风险成本(Retained Risk)等定量分析方法及案例应用;
8、PPP项目识别、决策、采购及实施不同阶段物有所值评价重点、方法、指标及案例剖析;
9、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价,结合具体项目案例,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财政支出责任,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的认定、测算方法及评价报告的编写。特别对项目运作模式、责任识别、支出测算、能力评估予以详细讲解。
模块三 PPP项目的投标实务与风险防范
1、参与准备
* 模式判断、理论储备与能力准备
* 参与原则:安全、专业、合作
2、投标流程
3、从建筑施工企业角度看风险防范
* 项目准备阶段的风险防范
* 项目采购阶段的风险防范
* 项目执行阶段的风险防范
* 项目运营阶段的风险防范
* 项目移交阶段的风险防范
模块四 PPP项目合同法律问题及PPP项目案例
1、PPP项目法律体系
2、PPP项目缔约程序
3、PPP项目合同体系
4、PPP项目合同条款
5、PPP项目回报机制及调整
6、PPP项目用地和风险分配
7、PPP项目政府监督和项目移交
8、PPP项目接管、违约和补偿
解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日前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
答:《条例》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不再实行审批制。这项重大改革,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度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调动了社会资本积极性。
同时也要看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核准范围大、前置条件多、核准条件和标准不明确、审查周期长、中介服务不规范等,项目备案在实际操作中成为变相行政许可的问题也较为普遍,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仍需加强等。这些问题亟须通过完善制度,加以规范和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制定《条例》既是实践所需,也是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
问: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意味着政府核准的项目不能太多。到底什么样的项目需要核准?
答: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条例》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坚持政府核准的项目范围最小化原则,明确仅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需要核准的项目的具体范围,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这个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并适时调整。从近几年目录调整的情况看,政府核准的项目范围是不断缩小的。
问: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从哪些方面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准行为?
答:针对这些问题,《条例》逐一加以规范,从以下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企业办理项目核准仅需提交项目申请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证明文件。二是明确规定核准机关从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以及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问:项目备案的作用是什么,怎样既防止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又切实发挥备案的作用?
答:对不需要核准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便于政府及时掌握投资动态,为实施投资调控提供依据;二是便于把好产业政策关,同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这一点是十分明确的。
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为发挥备案的作用,条例同时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问: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同时,如何加强监管,防止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任性”行为?
答:《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二是严格责任追究。《条例》对企业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定了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罚款等行政制裁措施。同时,对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问:党中央、国务院强调要将投资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放在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上,《条例》是怎么落实这一要求的?
答:为强化政府部门的服务,方便企业办事,《条例》规定: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问:可以看出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对便利企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作用很大。能否进一步介绍一下平台的相关情况?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发展改革委持续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2015年以来,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关于建立在线监管平台的要求,发展改革委将加快建设覆盖全国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为推进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2015年12月,在线监管平台实现了“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目前其应用已经初见成效。运行一年来,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逐渐适应和接受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办理项目相关手续。
在线监管平台既有核准、备案和相关审批功能,又有监管功能和服务功能。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监管平台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需要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许可、环评(海洋环评)审批、用地(用海)审批等一系列手续都可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办理,相关部门依托在线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核准机关、备案机关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项目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办理实行统一代码制度。这个代码就相当于项目的“身份证”,项目代码与相关的审批、监管、信用信息关联,相关信息统一汇集到项目代码。企业通过项目代码实时查询办理进度、办理结果。政府审批监管信息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条例》对在线监管平台作出明确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其法律地位,对于在线监管平台的进一步推广和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法制办、发改革委解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
答:《条例》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不再实行审批制。这项重大改革,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调动了社会资本积极性。同时也要看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核准范围大、审查周期长、中介服务不规范等,项目备案在实际操作中成为变相行政许可的问题也较为普遍,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仍需加强等。这些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制度,加以规范和管理。因此,制定《条例》既是实践所需,也是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
问: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意味着政府核准的项目不能太多。到底什么样的项目需要核准?
答: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条例》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坚持政府核准的项目范围最小化原则,明确仅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需要核准的项目的具体范围,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这个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并适时调整。从近几年目录调整的情况看,政府核准的项目范围是不断缩小的。
问: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从哪些方面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准行为?
答:前面谈到了实践中项目核准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条例》逐一加以规范,从以下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企业办理项目核准仅需提交项目申请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证明文件。二是明确规定核准机关从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以及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四个方面审查,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评估的,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问:项目备案的作用是什么,怎样既防止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又切实发挥备案的作用?
答:对不需要核准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便于政府及时掌握投资动态,为实施投资调控提供依据;二是便于把好产业政策关,同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这一点是十分明确的。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为发挥备案的作用,《条例》同时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问: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同时,如何加强监管,防止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任性”行为?
答:《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二是严格责任追究。《条例》对企业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定了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罚款等行政制裁措施。同时,对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问:党中央、国务院强调要将投资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放在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上,《条例》是怎么落实这一要求的?
答:为强化政府部门的服务,方便企业办事,《条例》规定: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问:可以看出,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对便利企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作用很大。能否进一步介绍一下平台的相关情况?
答:2015年以来,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文件关于建立在线监管平台的要求,发展改革委将加快建设覆盖全国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为推进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在线监管平台既有核准、备案和相关审批功能,又有监管功能和服务功能。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监管平台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需要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许可等一系列手续都可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办理。项目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办理实行统一代码制度。这个代码就相当于项目的“身份证”,项目代码与相关的审批、监管、信用信息关联,相关信息统一汇集到项目代码。企业通过项目代码实时查询办理进度、办理结果。《条例》对在线监管平台作出明确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其法律地位,对于在线监管平台的进一步推广和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之一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依法保障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兼投资司司长 许昆林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投资管理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在投融资体制改革历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投资监管法治化水平亟待提高是投融资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并明确要求完善与投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法保护各方权益,维护竞争公平有序、要素合理流动的投融资市场环境。
固定资产投资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2015年,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超过56万亿元,其中90%以上是企业投资。如此庞大规模的企业经济活动需要通过法制手段加以服务、规范和引导。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制度框架,对于转变政府的企业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着眼于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制定一部企业投资方面的行政法规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长期以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依据,与这项工作的涉及面、影响力和重要程度不完全相称。工作实践中,由于缺乏一部统一的效力层级较高的立法,企业投资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些地方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还不够规范。同时,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一些项目单位对国家的投资管理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置若罔闻,未批先建、违规核准等问题较为突出。
出台《条例》,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范围,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基本程序,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统一制度安排,有利于规范政府管理行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企业投资权益,促进有效投资增长。
出台《条例》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加强投资领域法制建设,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条例》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体现在《条例》的具体条款规定中:
一是企业投资项目依法依规由企业自主决策。坚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最小化,《条例》第三条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2016年,我们继2013、2014年后第三次修订了核准目录,近期即将公布实施。通过此次修订,目前保留在中央层面核准的是跨境、跨省(区、市)项目以及极少数产能过剩或者出现了过剩苗头的行业。
二是政府对核准类项目仅从维护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核准。《条例》第九条规定,核准机关应当主要从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四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三是政府对备案类项目仅了解和掌握投资项目意向信息和项目建设动态信息。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之二
——项目备案是做好投资调控的重要依托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 张长春
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是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核心改革内容。《决定》规定,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防止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要求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目的是为了国家及时、全面、准确掌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意向信息,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对投资活动加以调控、引导,把好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关,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对项目建设实施事中事后有效监管。应该说,项目备案从制度设计之初就不是行政许可,项目备案既不同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更不同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实践中反映的“项目备案演变成为行政许可”,主要是实际操作执行时出现了问题。
有意见认为,对于小的企业投资项目没有必要进行备案。但是,实践中往往越是小型项目越有可能违反产业政策,例如小钢铁、小水泥、小炼油、小造纸、小玻璃、小化工等,都是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因此,将小型项目从备案范围中排除不利于落实产业政策,不利于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项目备案性质定位为开工前的告知性备案。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条例》的规定既体现了备案的强制性,要求在开工前备案,确保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所需要的项目信息的可获得性;同时《条例》明确备案属于告知性义务,备案机关收到《条例》要求提供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的改革要求。《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项目备案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时间点、三个告知”。一个时间点就是在开工前,企业应当将项目备案相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考虑到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投资的项目一旦开工建设即难以逆转,因此项目备案须在开工建设之前尽早办理,保证项目备案的及时性,否则难以真正发挥备案的作用。三个告知:一是开工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四个方面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为使企业准确掌握产业政策,备案机关应当公开相关产业政策并提供相关咨询。二是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这是为了保证项目备案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为投资监测和投资调控提供良好基础。三是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之三
——贯彻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用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
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 周民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建立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线平台写入其中,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在线平台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在线平台的进一步推广和运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坚定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以加快建设覆盖全国的在线平台为抓手,持续取消下放投资审批权限,着力精简规范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报建审批及相关中介服务事项,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不断创新和优化服务。在线平台已于2015年6月底实现中央层面16个部门的横向联通,2015年12月7日,李克强总理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视察调研,亲自开启了联通按钮,在线平台正式进入全国范围的试运行应用阶段。
在线平台的建设应用,是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政府主动转变投资管理职能的一项重大举措。通过“制度建设+技术支撑”,在平台的建设应用中落实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成果,通过加强投资领域法治建设巩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
在线平台建设运用过程中,发展改革委做到了“三个一”:一是在线平台建设应用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这一主线。通过在线平台主动服务、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充分发挥在线平台对稳定有效投资的支撑作用,更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通过建设应用在线平台,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建设应用在线平台,健全投资领域管理体系和提高管理能力。通过建设应用在线平台,切实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提升政府管理效率。二是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始终贯穿“优化服务”这一主题。围绕“优化服务”,在线平台建设迈出了横向联通、纵向贯通、规范完善“三大步”。建设在线平台之前,发展改革委围绕不断优化对社会公众的服务,先建成了政务服务大厅,所有投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一口受理、全程督办。在线平台实质上就是政务服务大厅的延伸和深化,就是把大厅搬到了网上、线上,依托在线平台推进投资项目“一门式一网式”办理,实现企业“一站咨询”、审批“一门受理”、流程“一图导引”、项目“一码贯通”,打造便捷、高效、阳光的政府服务新机制。三是在线平台建设应用紧扣实现平台功能这一目标。在线平台建设是一个新生事物,涉及面广、影响大,从一开始就要谋划好、考虑周到,紧扣实现平台功能、确保“管用好用”来加强制度建设和技术设计,避免出现方向性错误和产生颠覆性问题。为保证平台建设质量,确保在线平台尽快发挥功能,通过加快制度建设,为平台尽快发挥作用提供保障。通过确立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将项目代码作为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代码,企业通过项目代码实时查询办理进度、办理结果,政府审批监管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在线平台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投资项目的“平台受理、在线办理、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
总结实践情况,在线平台在以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审批事项和办事指南上网公布,审批过程和结果“阳光运行”。二是整合归集,对各部门相关审批事项进行整合归集,联通审批事项,提高了审批效率。横向上,串联审批改成并联审批;纵向上,把过去“跑项目”变成在一张网上及时协同办理。三是优化服务。在线平台实现一网告知政策法规、一网受理审批申请、一网办结审批事项、一网公示审批过程和结果。四是强化监督,严格约束权力,规范了审批行为。在线平台按照各部门的办事指南和时限要求,对于各部门的办理过程实时监督。五是一贯到底,防止变形走样,确保了政策落地,有效解决政策措施“最后一公里”不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