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对劳动合同法主要条款进行解析+学员工作中的现实问题解答
1、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纳入调整的范围);
2、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实施前的必备程序);
3、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新规定(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起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的二倍的工资);
4、关于办理用工手续的新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用工手续的,按照每使用一名劳动者5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罚款)
5、关于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新规定(有三种情形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订的等;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关于试用期的新规定(不再根据技术性岗位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关于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新规定(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8、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及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新规定(未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只规定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终止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9、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最新规定(二审稿取消了每派遣一名劳动者须存入5000元备用金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10、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最新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主讲专家:
刘眉处长:任职于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多所大学客座教授,著名的劳动法、员工关系管理专家。《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参与该法的调研、制定全过程工作。熟悉了解企业劳资关系管理,其讲座务实、生动,广受企业欢迎。(11月2日9:00-10:00)
程延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协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人事部国家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企业联合会雇主工作委员会委员。企业的资深劳动关系顾问。(11月2日10:00-17:00,中午休息一小时)
李长宝处长:北京市劳动局劳动关系处处长,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政策制定等工作二十余年,企业的资深劳动关系顾问,先后为数百家中外企事业单位处理了近800起劳动争议案件。(11月3日9:00-16:30,中午休息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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